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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企业:
厦门财务代理
厦门鑫华丰贸易有限公司等81户纳税人(详见所附名单):
你(单位)截止2006年10月27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11月30日前到厦门市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思明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一览表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2日
『附件』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一览表.xls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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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厦门财务代理
联系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莲富大厦2号14F
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13860459533
传 真:
0592-5162655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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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ip:
218.85.98.40 (
2006-11-2 12: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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