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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企业:厦门财务代理
   厦门鑫华丰贸易有限公司等81户纳税人(详见所附名单):
    你(单位)截止2006年10月27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11月30日前到厦门市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思明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一览表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2日

『附件』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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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13860459533
传  真: 0592-5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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