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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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场,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于自然灾害、任何污染、核事故引起的损害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专门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或者部位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发生事故的原始记录、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性质、经营内容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如需要在不停止营业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性修建、改扩建工程等影响本保险风险活动,应在开工前采取必要的防护、保护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否则本保险合同自开工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进行赔偿后,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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